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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发布

□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了2007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晰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名称变更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和准则》),并于近日发布。

强化机制夯实清廉文化建设基础

《操守和准则》对之前的相关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框架上不再按照与客户、同事等主体关系展开,而是按照规范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目标设定框架;内容上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需求予以充实和完善;适用对象上尽量对相关银行业从业人员实现全覆盖。

强化机制夯实银行业清廉文化建设基础。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强化了职业操守自律机制建设。在银行业从业人员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增加接受所在机构管理、接受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容;专门规定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高管的自律要求,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明确了银行业协会通过银行业“黑名单”“灰名单”等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施自律惩戒的机制安排。

具体而言,《操守和准则》提炼了“七项职业操守”“三类行为规范”“两个服务核心”和“一项名单惩戒机制”。其中,七项职业操守包括“爱国爱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依法合规、专业胜任、诚实守信、勤勉履职”;三类行为规范包括“行为守法、业务合规和履职遵纪”;两个服务核心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一项名单惩戒机制包括“黑名单”“灰名单”及相关制度。

据介绍,《操守和准则》突出了爱国爱行等七大价值理念,借鉴了国际上关于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的特色和国际通行做法。

建立“黑名单”和“灰名单”

《操守和准则》明确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对纳入相关名单的人员实行通报同业、行业禁入等惩戒制度。“名单惩戒机制具有广泛的法律法规基础,切实为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贯彻实施提供力度。”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实行名单惩戒机制在法律、政策法规、自律公约层面都有据可依。在法律层面,名单惩戒机制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诚实守信”等法律原则;在政策法规层面,名单惩戒机制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中关于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在自律公约层面,名单惩戒机制遵循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等自律制度。

该负责人透露,未来,银行业协会将通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修订劳动合同、增加失信惩戒条款等方式进一步落实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自律性惩戒安排。

针对机构和高管提出“特别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操守和准则》的一大亮点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高管提出了“特别准则”。

针对一些因机构风气不正、高管意识不足导致的行业乱象,《操守和准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要“不得向特定关系人等提供高薪、职位职称”、破除“圈子文化”,要“关爱员工,严禁体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扰”等要求;对高管提出“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考量”“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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